•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城区出租汽车计价标准 的通知》解读
  • 2021-11-22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城区出租汽车计价标准 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1-11-22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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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伦市城区出租汽车计价标准的通知》解读

为规范海伦市城区出租汽车营运计程租价标准,加强出租汽车收费管理,保障运乘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计程租价标准。

一、城区出租汽车计价标准的制定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根据海伦市交通局、海伦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提出的关于制定城区出租汽车计程租价标准的申请,经定价成本监审后,本着“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局先后两次在市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发布了召开制定城区出租车计价标准听证会公告。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会参加人员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本着充分考虑百姓出行、保证出租车正常运行的原则,现制定我市城区出租车计价标准。

二、城区出租汽车计价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规[2017]166号)

定价项目: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

定价部门: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号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4)《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2016]170号)

监审项目:客运出租车运行成本。

监审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形式:定调价监审。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6《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黑价规[2017]1号)

听证项目:公共交通。

听证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听证范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7)《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定价听证目录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的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定价听证目录应当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并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三、城区出租汽车计程租价标准

1)营运价格执行范围。海伦城区内具备合法营运手续的客运出租汽车,均应执行此营运计程租价标准及有关要求。

2)基本里程。出租汽车基价起步里程为2.5公里。

3)基本租价。出租汽车基本租价为5.00元。

4)计程租价。出租汽车超过基价起步里程2.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计程租价1.6元。每0.5公里计价一次,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价。

四、相关热点问题

1)夜间行驶费。出租车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超过基价起步里程2.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计程租价2.00元夜间行驶费。

2)等候费问题。运价结构中,低速等候费是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车辆载客缓行或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对营运收入减少的一种适当补偿,但构成车辆缓行条件是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我市东西全长只有6公里,不构成车辆缓行条件。

3)四舍五入问题。出租车计价标准制定后,要按文件规定标准实施,不可变项涨价,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违法监督处罚工作。

4)燃油附加费问题。根据发改价格[2006]1207号《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可以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可以通过加收燃油附加,也可以采取调整运价价格等方式进行。此次定价成本监审的燃油价格是按照市石油公司出据的最新价格计算,已是较高价格,故无需增加燃油附加费。

5)空驶费问题。交通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出租车行业,也包括公路客运交通等行业。空驶费为乘客出城单程8公里后加收的返乘空驶费,我市本次制定的是城区出租车计程租价标准,出城空驶费暂不制定。

6)明码标价问题。制定出租汽车营运计程租价标准后,有合法手续的出租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体指定位置公示计价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五、保障运乘双方合法权益

政府制定价格的目的是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恰当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为经济活动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秩序。随着海伦市经济主体的平稳发展,城区的扩大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按需计价收费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所在,出租车作为一个自由竞争市场下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由于替代产品丰富,出租车价格高消费者可以改乘其它交通工具。在出租车市场供过于求的今天,合理的出租车价格则可能使更多的群众乐于乘坐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使社会资源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同时,计价标准的实施,也便于规范管理出租车市场,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实施计费价格,不可变项涨价。发改局要做好计费价格制定和政策宣传;市场局要做好计价器的质量检测、明码标价和价格违法监督查处;交通局要做好全市出租车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严厉打击了黑车、代步车等无照经营的行为,更有利于我市出租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出租计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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