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严格野生动物管理,杜绝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现将原海政发〔2018〕14号《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进行调整,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与期限
海伦市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设为禁猎期。禁猎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狩猎活动。
二、禁猎对象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迁徙过境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行为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等方法猎捕,或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栖息地的活动;同时,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特殊情形猎捕规定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事由确需猎捕的,须依法申请并办理批准手续。
五、违规处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伦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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