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机关职能:
海伦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在海伦市委、市政府和绥化市公安局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绥化市关干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和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二)分析、研究全市敌情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点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建设以及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
(四)指导本市各部门公安机关对刑事、治安案件的侦办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侦查处置。
(五)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害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管理。
(六)监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七)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公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和打击工作。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监管场所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建设工作,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三)负责依法审核审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应诉案件。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干部、人事等队伍管理工作;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宣传工作;开展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在本市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森林督察大队的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公安信息和通信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海伦市海伦市镇建设街20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13:30-17:00)
联系方式:5727422
负责人:高军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